| 事项名称 | 房屋买卖-交易管理-资金监管 | ||
|---|---|---|---|
| 事项编码 | 2200-c-0500600-140100 | 事项类型 | |
| 权力部门 |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公共服务提供机构 |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咨询电话 | 0351-2366704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1-2366000 |
1、交易双方自愿办理自有资金监管手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
| 1 | 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方 |
必要 准确无误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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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买卖双方银行卡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方 |
必要 准确无误,需提供各大银行一类卡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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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申请方 |
必要 内容清晰,准确无误 |
请点击名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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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 工作人员 |
| 1 | |||
|---|---|---|---|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
| 条款名称 | 第九条 | ||
| 条款内容 | 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市、县,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所辖市、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 ||
| 2 | |||
| 法律法规名称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 ||
| 条款名称 | 4.4 | ||
| 条款内容 | 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 (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按协议内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交易完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完成交易资金拨付。 | ||
| 3 | |||
| 法律法规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
| 条款名称 | 第五条 | ||
| 条款内容 | 加强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纳税人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契税而预付的款项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