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实施编码/业务办理项编码
事项编码 0802-c-0601600-140100 基本编码
权力部门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联办机构
事项类型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自然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办理层级 太原市本级 送达方式 窗口送达
适用范围 太原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退休职工
禁止性要求 申报方式 窗口现场申报
是否需要年审年检 是否需要换证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现场办理) 到现场办理次数 1次
咨询电话 0351-2377296(在职),0351-2377290(退休)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1-2377321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是否跨省通办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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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
2、死亡人员
3、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材料属性 申报依据 样表下载
1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 复印件1份
纸质版
个人或单位 必要 
户口本、结婚证或档案内证明关系即可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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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3份
纸质版
继承人 必要 
正反面复印
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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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继承人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复印件 复印件3份
纸质版
个人 必要 
中国银行Ⅰ类账户借记卡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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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账户继承书面承诺书 复印件1份
纸质版
个人 必要 
同一顺序有多名继承人的,共同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继承遗的手续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空表下载 告知承诺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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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位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版
个人 必要 
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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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死亡证明、火化发票 复印件1份
纸质版
必要 
需提供材料复印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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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窗口(网上)预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办理时限(工作日)办理结果
000000
科室审核
环节内容办理人办理时限(工作日)办理结果
000000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条款名称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条款名称第六条
条款内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条款名称第六条
条款内容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条款名称第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
法律法规名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条款名称第三条
条款内容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条款名称第五条
条款内容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7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条款名称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8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9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条款名称全文
条款内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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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0351-2377296(在职),0351-2377290(退休)
窗口电话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受理窗口
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D区个人账户科(在职),发放科(退休)个人账户科,发放科
交通指引
公交: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为民服务中心 公交:65路、K4路、823路、27路、76路 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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